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公司)與被告常立國、被告北京冀東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東物流公司)、被告黃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黃河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俊停、曹婧、被告常立國、被告冀東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亮、被告黃河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喜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黃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17833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常立國、冀東物流公司、黃河保險公司賠償市政公司站臺的路產設施損失共計63873.5元;2.訴訟費由常立國、冀東物流公司、黃河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海一路與科創街路口,常立國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因操作失誤左前部與站臺西南側護欄、玻璃墻、柱子發生接觸,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側護欄、玻璃墻、地磚、柱子損壞。經認定常立國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站臺路產設施損害由市政公司進行修復,市政公司共計損失63873.5元。常立國、冀東物流公司、黃河保險公司應賠償市政公司的全部損失,故訴至法院。
常立國辯稱,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我不同意賠償。
冀東物流公司辯稱,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本案肇事車輛是北京易勝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實際承租,該車已經實際交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黃河保險公司辯稱,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冀東物流公司將車租賃給北京政聯合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被保險人北京政聯合物流有限公司提出退保申請,將商業三者險申請退保,2020年6月13日將退保的商業險從新進行續保,發生事故時涉案車輛沒有商業三者險,只有交強險,我公司只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6月5日1時25分,在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海一路與科創街路口,常立國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因操作失誤左前部與站臺西南側護欄、玻璃墻、柱子發生接觸,發生交通事故,路左側護欄、玻璃窗、地磚、柱子損壞,車輛多處損壞,氣囊彈出,常立國受傷,車輛無法移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天華路中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立國為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市政公司對車站進行修復,現已修復完畢。市政公司提交亦莊有軌電車經海一路車站維修定制材料結算單、亦莊有軌電車經海一路車站維修人工費確認單及相應支出發票,顯示市政公司因車站維修共計損失63873.5元。
再查,×××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冀東物流公司,事故發生時,車輛在黃河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冀東物流公司提交其與北京易勝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復印件,顯示涉案車輛已經租賃給北京易勝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庭審中,常立國稱其從北京阿崔嘉業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涉案車輛,但稱不清楚北京阿崔嘉業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北京易勝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同時常立國表示租賃時車輛沒有問題
判決結果
一、黃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
二、常立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市市政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失618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8元,由常立國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肖利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閆曉萌
書記員高佳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