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福緣(北京)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卡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97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福緣(北京)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卡本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民轄終200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福緣(北京)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乙方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該地址應為乙方合同約定的所在地。現雙方的合同履行地、簽訂地均不位于該地,該約定管轄不符合規定,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的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本案的施工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故本案應移送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鴻云
審判員張璇
審判員史軍鋒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新軼
書記員王哲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