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新騰飛公司)與被告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通公司)、李碩,第三人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清新騰飛公司和第三人惠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作莊、姚丹,被告澤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云華,被告李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與李碩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1民初1073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清新騰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澤通公司、李碩向清新騰飛公司支付貨款1343740元;2.判令澤通公司、李碩向清新騰飛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343740元為基數,以201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一年期年利率6%上浮50%為標準);3.訴前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2500元由澤通公司、李碩負擔。事實和理由:惠德公司在2013年度因房山良鄉高教區中央設施區西區北側住宅混合公建項目CFG樁項目(以下簡稱混合公建CFG樁項目)向澤通公司供應混凝土。2013年5月2日,經雙方結算,混凝土款總金額為1643740元。2013年8月16日,澤通公司付款30萬元,至今尚欠1343740元未付。在惠德公司催要貨款時,李碩作為混合公建CFG樁項目負責人,愿意為該部分欠款提供擔保,并多次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認可拖欠貨款的事實。2020年10月10日,惠德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清新騰飛公司并將債權轉讓的通知送達給了澤通公司和李碩。清新騰飛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要求澤通公司履行貨款給付義務,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逾期付款損失的規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李碩為案涉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應就貨款與違約金與澤通公司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澤通公司辯稱,澤通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清新騰飛公司和惠德公司均與澤通公司無任何合同關系,清新騰飛公司和惠德公司也未向澤通公司提供過任何物品。李碩不是澤通公司的員工,也不是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澤通公司將混合公建CFG樁項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李碩,但澤通公司未拖欠李碩工程款。依據清新騰飛公司提供的證據,案涉混凝土的買賣是在李碩與惠德公司之間約定并履行,訂購、簽收、貨款確認均由李碩實施,與澤通公司無關。清新騰飛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澤通公司主張權利。
李碩辯稱,認可清新騰飛公司訴稱的事實,同意給付貨款本金,不同意給付違約金。
惠德公司述稱,同意清新騰飛公司的訴訟請求,惠德公司與清新騰飛公司的債權轉讓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澤通公司為案涉住宅混合公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澤通公司將其中的CFG樁混凝土澆筑工程分包給李碩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尚未進行工程結算。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間,澤通公司陸續向李碩給付了工程款,其中2013年8月16日給付的30萬元系以轉賬支票方式給付,支票號為27542958。
在CFG樁混凝土澆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惠德公司向項目工地運送了混凝土,惠德公司未就此簽訂買賣合同。李碩稱,混凝土的購買系由其聯系,曾向惠德公司表明其負責CFG樁項目,但沒有提到其與澤通公司的關系。惠德公司供貨后,李碩以澤通公司的名義與惠德公司簽訂了《確認函》。《確認函》內容為:“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房山良鄉高教區中央設施區西區北側住宅混合公建項目CFG樁)共用混凝土標號C20,方量5132m??,共計金額1642040元整,大寫金額:壹佰陸拾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整,C30,方量5m??,共計金額1700元整,大寫金額:壹仟柒佰元整,總計1643740元整,大寫金額:壹佰陸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整。茲此確認,金額無誤”。該《確認函》中列明的甲方為“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但未加蓋澤通公司印章,李碩以負責人身份簽字,乙方加蓋惠德公司印章,陳萬俊以負責人身份簽字,落款時間2013年5月2日。
李碩在2013年8月16日收到澤通公司以轉賬支票形式支付的30萬元工程款后,將其用于支付混凝土貨款。清新騰飛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2013年8月16日銀行進賬單顯示:付款人為澤通公司,收款人為清新騰飛公司,支票號為27542958,金額為30萬元。
李碩出具落款時間為2016年8月1日的欠條,內容為:“已付款30萬,截至2016年8月1日欠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1343740元(大寫壹佰叁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正)”。李碩出具落款時間為2017年10月16日的欠條,內容為:“截至2017年10月16日我李碩欠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1343740元(壹佰叁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正)”。李碩出具落款時間為2019年5月9日的欠條,內容為:“截至2019年5月9日我李碩欠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1343740元(大寫:壹佰叁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正)”。李碩出具落款時間為2020年7月1日的欠條,內容為:“截至2020年7月1日我李碩欠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1343740元(大寫:壹佰叁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正)”。
2020年10月10日,惠德公司(甲方)與清新騰飛公司(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內容為:“甲方與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2013年度因‘房山良鄉高教區中央設施區西區北側住宅混合公建項目CFG樁’供應混凝土,2013年5月2日經雙方結算,混凝土款總金額為1643740元。2013年8月16日,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付款30萬元,尚欠款1343740元至今未付。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該債權轉讓協議:一、甲方同意將其2013年5月2日與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房山良鄉高教區中央設施區西區北側住宅混合公建項目CFG樁’項目拖欠混凝土款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二、甲乙雙方確認:截至2013年8月16日,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尚欠混凝土款本金1343740元。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并向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之日起生效”。
對于李碩書寫的欠條中涉及的劉清樹攪拌站,李碩稱其不清楚該攪拌站與清新騰飛公司和惠德公司間的關系,系陳萬俊讓其書寫欠清新騰飛公司、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的內容。清新騰飛公司稱,劉清樹攪拌站屬清新騰飛公司,陳萬俊為惠德公司負責人,欠條內容為陳萬俊讓李碩書寫的,欠條所涉款項和李碩與惠德公司結算的混凝土款為同一筆。清新騰飛公司稱,劉清樹曾為清新騰飛公司和惠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沒有考慮這么多”,故讓李碩在欠條中寫明欠清新騰飛公司、劉清樹攪拌站混凝土款;后來兩家公司股東發生變更,劉清樹不再是惠德公司實際控制人,所以簽訂了債權轉讓的協議,將惠德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清新騰飛公司。清新騰飛公司未提供證據對其陳述的上述內容進行證明。
另查明,清新騰飛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澤通公司的銀行存款2210452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擔保函。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2020)京0111財保188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澤通公司的存款2210452元,清新騰飛公司支付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2500元
判決結果
一、李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給付貨款1343740元并給付逾期付款損失(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為標準,自2013年8月16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為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貨款實際給付之日);
二、駁回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58元,由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負擔11元(已交納),由李碩負擔84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馮瑞卿
書記員陳悅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