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通州運河迎賓支行賬號×××內存款2210452元,保全金額為2210452元。申請人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單號為1016119192020000008的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提供擔保
北京清新騰飛物資有限公司與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申請與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1財保188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北京澤通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通州運河迎賓支行賬號×××內存款2210452元。
保全費5000元,申請人已繳納。
申請人應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者不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申請人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賈會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吳楊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