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鑫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宮裝飾公司)與被告重慶北部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秀榮適用小額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宮裝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林林,被告雙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輝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鑫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北部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2民初15948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鑫宮裝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繳納的工程保證金1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將位于重慶市渝北區××號的室內裝修工程發包給重慶洛格置業有限公司,重慶洛格置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將該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于2018年2月按約完成了室內裝修。被告于2018年3月11日向原告收取了一萬元保證金,至今未退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雙龍公司辯稱,保證金原則上應該返還,但存在扣款,應扣金額有三筆,一筆4300元是工人受傷的醫療費;一筆清潔費2875元,另一筆清潔費628元。剩下的同意返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原告舉示的收據,被告未對印章真實性提出異議,對該份收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陳述與重慶洛格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號裝修工程合同,向被告繳納了一萬元的安全保證金,項目總包方是被告。
被告陳述總包方是被告,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但有監管義務,所以收取了原告的保證金,收取的保證金由項目部退還,項目部是被告公司設立的,被告可以責令項目部退款,存在退款的話可以退還給原告。
原告舉示的一張收據,載明付款人為鑫宮裝飾公司,收取了保證金一萬元。加蓋了雙龍公司香芷汀蘭項目資料專用章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北部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退還原告重慶鑫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保證金一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資金占用損失。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慶北部雙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田秀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曉苒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