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訴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吉俊參加訴訟,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與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0202民初3079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市場咨詢服務費4萬元;二、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青島大廈展廳及青島地鐵博物館裝飾布展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投標前期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被告簽約設計合同或獲取設計獎勵及報酬后,按照簽約合同金額的2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市場咨詢服務費。2015年2月,被告與案外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青島地鐵博物館暨地鐵主題公園展陳方案設計合同》,案外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被告支付設計費20萬元。根據《合作協議》約定,被告應于2015年9月9日向原告支付市場咨詢費4萬元。被告未按時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金4萬元。
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因被告缺席,未能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前期合作協議、青島地鐵博物館暨地鐵主題公園展陳方案設計合同、國家開發銀行電匯憑證等證據本院予以認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2014年8月1日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甲方)與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乙方)簽訂了《青島大廈展廳及青島地鐵博物館裝飾布展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投標前期合作協議》,甲方簽約設計合同或獲取設計獎勵及報酬后,按照簽約合同金額的2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市場咨詢服務費。時間為不晚于甲方款項到帳后3個工作日。若其中乙方違反本合作協議條款約定,違約方需支付另一方簽約合同(指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總金額的20%的違約金作為對另一方的補償。
2、2015年2月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青島地鐵博物館暨地鐵主題公園展陳方案設計合同》。2015年9月9日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向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2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市場咨詢服務費4萬元;
二、被告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原告市南區德維新會展創意中心違約金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方棟
人民陪審員卓曉明
人民陪審員秦玉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唐燕東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