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長春凈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依據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180號民事判決:一、解除申請執行人長春凈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執行人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申請執行人長春凈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2688165元,案件受理費92293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執行
長春凈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德維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1執2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9-28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
2、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證券、工商、車輛、保險、不動產進行了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有少量存款,無證券、保險、車輛、不動產登記。
3、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將被執行人限制消費,并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4、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發出失信決定書。
綜上,經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仍然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且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鵬
審判員李磊
審判員劉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秋實
判決日期
2019-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