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華東兆物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東陽市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東陽市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0元,并于同日提交和解協議及撤訴申請書
金華東兆物資有限公司與東陽市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東陽市華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0703民初1453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金華東兆物資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關于本案案件受理費,原告金華東兆物資有限公司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26806元(減半收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故本案案件受理費應退還原告。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金華東兆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姜秀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劉沁寧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