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南京地龍非開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8民終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Temp202109100920395裁定書
案號:(2020)蘇民申7827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盛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施工合同關系錯誤。地龍公司提交的所謂施工合同上沒有加蓋海盛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因此合同不成立。地龍公司未按該合同履行義務,海盛公司也未向其支付過工程款,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具有施工關系。2.原審判決認定該所謂施工合同有效錯誤。地龍公司的施工資質僅得進行不超過50米的管道穿越施工,而案涉工程的管道穿越距離為180-3000米,地龍公司超越施工資質簽訂合同,該合同應屬無效。3.原審判決既認定地龍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記錄存在少部分數字不一致,又按照所謂施工合同約定認定工程價款6109958.5元,自相矛盾。4.地龍公司起訴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按照所謂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85%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應于2015年12月31日屆滿,剩余15%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應于2016年12月31日屆滿,地龍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由于并無證據證明案外人陳四海系地龍公司員工,海盛公司員工張杰并非海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陳四海向張杰所發信息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綜上,海盛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杰
審判員陳麗
審判員張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盛中
書記員李倩雯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