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南京博眾智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眾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仇寅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6民終2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京博眾智能技術有限公司與仇寅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3215號
判決日期:2019-12-15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博眾公司申請再審稱,1.博眾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巫挺沒有權利代表博眾公司與不具備建設工程資質的仇寅峰簽訂勞務分包協議,該協議無效。2.即便巫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也不能就此認定以該協議作為結算的依據。因仇寅峰未能完成全部施工內容,案涉工程至今未能通過竣工驗收,也未實際投入使用,仇寅峰的付款請求條件尚未成就。3.本案證人朱某,4是仇寅峰雇傭的員工,與仇寅峰有明顯的利害關系,其證言真實性值得懷疑,一、二審法院采信朱某,4的證言并據此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錯誤。一、二審法院將案涉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以及是否完成全部工程量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博眾公司亦存在錯誤。綜上,請求對本案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南京博眾智能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周曉璐
審判員左其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倩雯
判決日期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