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蘭與被告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嶺南水務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伊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熹,張贊,被告嶺南水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伊蘭與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31082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伊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加班工資23389.49元(按照基本工資6650+餐補700+話費120=7470元計算);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未休年假工資46371.35元(裁決書第七頁認定2018年5月26日至12月31日應休4天,2019年10天,2020年3天,折抵了12天,故支持了5天。我方認可仲裁認定的工資基數,即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解除前12個月實發平均工資7329.17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1.7萬元(該請求當庭變更,我方證據12,計財中心最低發放4899.54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工資4808.27元(該項認可仲裁裁決結果)。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職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財務崗位。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續簽合同的期限為2018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2019年1月2日,公司名稱變更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5月22日,公司以“業務規劃調整,崗位變更”為由,并未與原告進行溝通及調崗的情況下,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退原告。被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工作期間,公司安排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累計折算正常工時283.75小時。在工作期間也未安排休年假,原告自2018年3月起年假應休天數應為每年10天,從2018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應休年假為20天。原告在嶺南水務公司工作至2020年5月22日,工資應發放至2020年5月22日。每月應得收入為離職前12個月應發工資、加班工資與年終獎之和的月平均數,未休年假工資應為46371.35元。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嶺南水務公司辯稱:我方認可仲裁裁決,不認可伊蘭存在加班,加班需審批,未經審批不能認定為加班。伊蘭主張2016年至2018年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勞動爭議的法定申請時效。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我單位同意按照伊蘭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我單位未發放全體員工2019年年終獎,不同意支付伊蘭2019年年終獎。我單位同意支付伊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的工資4808.27元。現在的公司是集團公司2019年收購過來的,2019年前的公司文件找不到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伊蘭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職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務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經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名稱為嶺南水務公司)擔任會計崗位,雙方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約定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稅前3000元。伊蘭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6650元加飯補700元加話補120元,嶺南水務公司于每月20日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其上一自然月的工資,并支付其工資至2020年4月30日,伊蘭在嶺南水務公司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21日。嶺南水務公司主張伊蘭自2019年11月起月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6650元加餐補700元加話補120元,話補與餐補根據出勤天數計算。
嶺南水務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與伊蘭解除勞動關系。落款日期為2020年5月2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伊蘭:你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職我司計財中心部門報稅會計一職,并于當天簽訂勞動合同。因公司業務規劃調整,崗位變更,我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即從2020年5月22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請你于2020年5月22日前回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若逾期未回公司辦理,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根據有關自動離職的規定進行處理。”
伊蘭出具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考勤表復印件欲證明其存在延時加班情形,嶺南水務公司認可有領導童慶軍簽字的考勤表復印件即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考勤表的真實性。其中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考勤表顯示伊蘭存在2019年12月27日延時加班2小時、2019年12月30日延時加班5小時、2019年12月31日延時加班8.5小時、2020年3月27日延時加班1.5小時、2020年3月3日延時加班4小時、2020年4月9日延時加班2小時、2020年4月30日延時加班2小時。
嶺南水務公司出具嶺南園林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8年春節放假的通知》、嶺南生態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9年元旦及春節放假的通知》及《關于2020年元旦及春節放假的通知》欲證明伊蘭已休年休假,其中《關于2020年元旦及春節放假的通知》載明1月20日至1月23日、1月31日為年假5天。伊蘭庭審中質證認為上述通知不是原告公司的通知,伊蘭2020年2月3日之前的放假時間與表中基本一致;伊蘭在仲裁庭審中陳述其2020年春節按照通知上的休假時間休假,但其認為多休假天數并非年假,而是單位福利。嶺南水務公司主張伊蘭2018年5月25日之前的年休假單位已經安排休過了。
另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信息)顯示伊蘭繳費起始年月為2018年3月。2017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顯示伊蘭截至2017年末養老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為9年10個月,2018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顯示伊蘭截至2018年末養老累計實際繳費年限10年10個月。
另查,伊蘭于2020年5月25日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嶺南水務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3389.49元;2.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46371.35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22410元;4.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的工資4808.27元。2020年10月10日,豐臺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20]第3089號裁決書,裁決:一、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工資4808.27元;二、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19年12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延時加班工資1433.19元;三、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3369.73元;四、駁回伊蘭其他仲裁請求。伊蘭不服上述仲裁裁決,訴至本院;嶺南水務公司未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工資4808.27元;
二、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延時加班工資1433.19元;
三、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伊蘭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8087.36元;
四、駁回伊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袁艷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雅競
書記員高燕燕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