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裘化雨與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裘化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善剛、被告中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裘化雨、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91民初3540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裘化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2604.93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4300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700元、鑒定費21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時受傷并構成工傷,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原告遂提起訴訟。
被告中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傷情也未經過工傷認定,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6日,原告經人介紹到淮安市裕墨園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20年4月12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于2020年4月19日出院,出院診斷:右中指開放性骨折伴缺損,右中指肌腱韌帶損傷。
另查明,案涉工程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工作由被告項目部安排、管理并進行考勤,被告提交了原告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的考勤表。原告的工作報酬由被告每月通過轉賬的方式發放。
2020年11月,原、被告因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原告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委決定于法定期間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裘化雨與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駁回告裘化雨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賬號:62×××13)
合議庭
審判員紀石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羽曼
書記員石銀夏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