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月星公司)與被告精嘉閥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嘉集團)、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中成集團)、徐州精嘉閥門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精嘉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月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祥、朱麗娜,被告精嘉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國強、被告浙江中成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賀、被告徐州精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井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前為徐州月星置業有限公司)、精嘉閥門集團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391民初111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月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94622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5日,位于徐州月星環球商業中心四樓夾層弱電機房門口上方的水閥爆裂,造成部分商鋪的經濟損失,原告已對部分受損商鋪先行賠付共計194622元。該水閥爆裂系產品質量缺陷導致,其生產者為被告精嘉集團,銷售者為被告徐州精嘉公司,采購方及施工方為被告浙江中成集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F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精嘉集團辯稱:首先,通過現場實物勘察,涉案水閥不是被告精嘉集團生產的產品,而且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水閥系被告精嘉集團生產。其次,即使涉案水閥系被告精嘉集團生產的產品,在施工時,涉案水閥已經驗收合格并已正常使用。而且,目前沒有鑒定機構可以確認涉案水閥存在質量問題,故被告精嘉集團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最后,被告精嘉集團與被告徐州精嘉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浙江中成集團辯稱:被告浙江中成集團系按照與原告的承包合同嚴格履行,涉案水閥是由原告指定品牌進行購買并安裝,被告浙江中成集團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辯稱:首先,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與原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涉案水閥的采購方及施工方均系被告浙江中成集團,相對于原告來講,被告浙江中成集團是涉案水閥的銷售者。原告對于銷售者不能做擴大解釋,應當僅限于和原告存在直接法律關系的被告浙江中成集團。其次,被告徐州精嘉公司僅向被告浙江中成集團銷售了與涉案水閥同種型號的四個水閥,而涉案工程使用了大量閥門,被告浙江中成集團稱涉案水閥從徐州東興物資市場購買,但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水閥系從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購買。即使涉案水閥系被告徐州精嘉公司銷售,但該水閥在購買時的標牌是配套齊全的,被告徐州精嘉公司沒有任何貼牌或套牌的行為,且其不具備辨別水閥真偽的專業能力,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故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次,涉案水閥爆裂發生在2017年11月5日,公證封存的日期是2017年11月7日,公證處并沒有見證涉案水閥從爆裂到封存的全部過程。雖然鑒定報告稱涉案水閥存在質量缺陷,但該質量缺陷并不一定是導致水閥爆裂的直接原因,涉案水閥的安裝以及水壓也有可能是造成水閥爆裂的原因。而且,根據雙方的銷售合同約定,安裝時應按照水閥的閥體壓力1.5倍、密封試驗壓力1.1倍進行檢測試壓,如出現問題,2日內提出異議。而在安裝時,原告以及被告浙江中成集團均未提出異議。另外,涉案水閥的質保期是設備運行之后的12個月,而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13日竣工驗收,涉案水閥于2017年11月5日爆裂,故已經超過質保期。最后,被告徐州精嘉公司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不予認可。在涉案水閥爆裂后,因原告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從而導致損失擴大。對于擴大的損失部分,應當由原告自行負責。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徐州精嘉公司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月26日,原告月星公司與被告浙江中成集團簽訂了《徐州月星環球商業中心工程B、C2標施工總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浙江中成公司承建徐州月星環球商業中心,其中B標段為主題百貨、高級辦公及星級酒店商業建筑、C2標段為高層住宅。該工程已于2016年12月13日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
在施工期間,被告浙江中成集團(需方)與被告徐州精嘉公司(供方)于2015年11月26日簽訂《閥門購銷合同》一份,由被告浙江中成集團向被告徐州精嘉公司購買精嘉牌各類閥門(其中包含型號為Z45X-16DN100閘閥4個)。該合同同時約定:“……2、產品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產品質量按國家標準執行,實行三包,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質量保證,質保期為設備運行之日后12個月……”
2017年11月5日,位于徐州月星環球商業中心四樓夾層弱電機房門口上方的品牌為精嘉牌、型號為Z45X-16DN100的水閥爆裂,造成部分商戶損失。原告月星公司為此免除了案外人江陰海瀾之家新橋銷售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間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共計17000元,免除了案外人張安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的租金、物業管理費、推廣費共計177622元。以上損失共計194622元。
2021年1月19日,江蘇平鑒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書》(編號:PJ-JD-2021第002號):上述爆裂水閥的殼體壁厚僅為3.7mm(此規格閥門殼體的壁厚應為≥8mm,遠低于標準技術要求),球化率低于6級(標準要求球化率不低于3級),石墨形態主要為片狀結構、而非球狀,材料硬度為161HB(技術范圍為160-210HB,處于標準要求下限位置),抗拉強度為151MPa(標準要求≥450MPa,遠低于標準技術要求)。因涉案水閥的閥體壁厚太薄,未達到標準設計規范要求,材料性能差,未達到標準要求,故該水閥存在生產制造缺陷。以上兩點缺陷造成涉案閥門不能承受正常設計壓力載荷而發生早期開裂。原告月星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8萬元。
2020年11月21日,徐州月星置業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州精嘉閥門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損失194622元;
二、駁回原告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精嘉閥門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徐州月星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90元,鑒定費80000元,合計84190元,由被告徐州精嘉閥門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青
人民陪審員孫榮林
人民陪審員孟獻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超
書記員高悅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