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姑蘇區友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與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姑蘇區友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6000000.00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依法進行查封、凍結、扣押。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進行擔保
姑蘇區友程建筑設備租賃服務部、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08民初7142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扣押被保全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6000000.00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章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好好
書記員羅翠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