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鞍山市建工置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遼0102民初66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要求被執行人賠償本金共計人民幣335507元及利息。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銀行、房產、土地、工商、證券、車管、公積金等部門查詢,并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扣劃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30000元,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中余額遠不足償還申請人債務,故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我院于2020年12月1日對申請執行人約談,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目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具備后再恢復執行。如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持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