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設科學研究院)與被告鞍山市立山區教育局(以下簡稱立山區教育局)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設科學研究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恒剛,被告立山區教育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與鞍山市立山區教育局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02民初16386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設科學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費132000元,以及從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周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2、本案依法產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編號:JK2018T002),茲被告委托原告對鞍山市14中學(原勞動路小學)進行教學樓安全性鑒定。原告在技術服務合同簽訂后,于2018年4月21日至22日進入現場勘查和取樣檢測數據,后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鞍山市14中學(原勞動路小學)教學樓安全性鑒定檢測報告,并依照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中服務費總額開具全額技術服務發票(增值稅發票號:12555153),之后一并遞交給被告。但被告并未依照雙方所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技術服務費用,并且拖欠至今。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催收,被告均認可該筆金額的欠款卻以暫時教育局沒錢拖延推諉,拒絕付款。2019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遼寧龍德律師事務所出具催收律師函并送達被告,但被告依舊拒絕支付此筆欠款。原告認為被告此行為己經違反了雙方之間合同中的約定,并且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原告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決。
被告立山區教育局承認原告建設科學研究院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鞍山市立山區教育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1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000元為計算基數,從2018年8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鞍山市立山區教育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宿凇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紅梅
書記員柴萌萌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