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衛東、刀繼梅訴被告艾仁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受理后,原告戴衛東、刀繼梅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申請對房屋損失進行鑒定,本院同意其鑒定申請,后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中止本案審理,因涉及多次鑒定鑒定機構直至2019年3月4日才出具鑒定意見書,本院于2019年3月4日裁定恢復本案審理。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刀繼梅及原告戴衛東、刀繼梅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詠梅、被告艾仁俊委托代理人蘭佳嶸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戴衛東及被告艾仁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