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曉亮與被告哈爾濱銀興消防設施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銀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立案時,案由定為勞務合同糾紛),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曉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秋菊、被告銀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慶波到庭參加了訴訟(銀興公司第一次庭審未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常曉亮與哈爾濱銀興消防設施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1085民初126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09
法院:黑龍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常曉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勞務工程款523948.43元,并按照2019年10月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0%計算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訴訟費用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春,銀興公司承包了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鎮文化廣場綜合開發項目的中聯天街及文化藝術中心項目的消防工程。被告承包后,將工程中的消防排煙加壓送風工程轉包給了原告,雙方口頭約定由原告負責人工和機械,結算方式按照2010年定額,人工費70元找差,每月按照工程進度的80%結算,剩余20%工程款施工完畢后一次性結清。2014年春至2017年7月份期間,原告組織施工隊伍,親自管理和參加工程施工,完成了中聯天街工程、負一層車庫、超市、一層商場、二層商場、三層商場、電影院、三層屋面、辦公樓、酒店及文化藝術中心全部排煙加壓送風工程的施工。施工期間,被告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次找被告撥款都非常困難,一直是原告陸陸續續墊付工程款。因為甲方業主單位的原因,原告及被告于2017年7月停止后續施工,原告的施工隊伍退出現場。被告銀興公司承諾工程款回哈爾濱到銀興公司一并結算。涉案的工程項目早已經投入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銀興公司的法人李慶波要求結算并給付工程款,但是李慶波以本人不在哈市或者甲方沒給結算等各種借口予以拖欠。原告施工的總工程款為1034100.4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10151.98元,尚欠523948.43元。2019年10月21日,原告投訴,經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被告仍未履行結算及給付義務。原告為給工人支付人工費已經債臺高筑,面臨工人的索債加之疫情導致原告生活已經極度困難,無奈只能訴至法院。
銀興公司辯稱,銀興公司是個人的公司,銀興公司發包給原告的活,不能按國家標準計算,應該比國家標準便宜。現在原告承包的工程沒完工也沒交工,沒核對工程量,沒法結算。這個工程是原告和孫玉國達成的口頭協議,孫玉國是銀興公司負責穆棱中聯項目工程的項目經理,孫玉國現在不在銀興公司這干了,找不著人了。銀興公司已經給付原告工程款630000多元了,具體數額需要核對工程量。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春,銀興公司承包了穆棱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鎮文化廣場綜合開發項目的中聯天街及文化藝術中心項目的消防工程。銀興公司承包后,將中聯天街及文化藝術中心項目的消防排煙加壓送風工程轉包給了常曉亮,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承包合同。常曉亮稱雙方口頭約定,結算方式按照2010年定額,人工費70元找差,每月按照工程進度的80%結算,剩余20%工程款施工完畢后一次性結清,但未提供出相應的證據。常曉亮與銀興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后即組織施工人員及機械等進駐施工現場,按照銀興公司提供的圖紙和部分改動后圖紙的要求進行施工。在施工期間,銀興公司共給付常曉亮工程款510151.98元。2017年7月8日,因甲方穆棱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原因,工程停工。常曉亮及其施工隊撤出施工現場,銀興公司駐穆棱市現場施工項目經理孫玉國給常曉亮出具了已完成的工程施工范圍書面憑證。該書面憑證寫明常曉亮已完成的施工范圍,包括中聯天街工程負一層車庫、超市、一層商場、二層商場、三層商場、電影院、三層屋面、辦公樓、酒店及文化藝術中心全部排煙加壓送風工程,并約定了該工人工資(工程款)回哈爾濱市(銀興消防設施安裝有限公司)公司負責結算。常曉亮回哈爾濱后多次電話聯系銀興公司的經理李慶波結算,李慶波承認欠款的事實,但一直推托。2019年10月21日,常曉亮找到穆棱市勞動監察部門要求予以解決。穆棱市勞動監察部門找到李慶波后,李慶波同意到2019年年底結算,但仍未與結算。常曉亮依據其完成的工程量,參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黑建造價(2013)20號】文件標準,并依據2010年給排水、暖通及生活用燃氣安裝工程計價定額《上、中、下冊》計算出其已完成的工程量總價款為1034100.41元。扣除已給付的工程款510151.98元,尚欠工程款523948.43元。庭審中,銀興公司稱已給付常曉亮工程款630000多元,但未提供出證據。另查明,常曉亮系個人承包,未有施工資質。以上為本案事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哈爾濱銀興消防設施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常曉亮剩余工程款523948.43元;
二、駁回原告常曉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39元,減半收取4520元,訴訟財產保全費3220元,由被告哈爾濱銀興消防設施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孔繁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曹曉梅
判決日期
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