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耿瑞嶺與被上訴人許利學,原審被告鄭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原審第三人揚州市殊豪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鄭州國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獨任制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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