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有信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天峻縣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原天峻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青海省天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823民初209號民事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調解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青海有信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天峻縣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青2823執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天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三日內立即執行。現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內容如下:天峻縣交通運輸局(現天峻縣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分五年(2019年-2023年)還清欠付工程款。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2017)青2823民初209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南夸尖參
審判員昝奇杰
人民陪審員本太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才讓山知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