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嶺市九龍匯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溫嶺市天弘硬質合金刀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原告溫嶺市九龍匯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70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嶺市九龍匯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柳正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溫嶺市天弘硬質合金刀具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