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溫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69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溫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溫嶺市九龍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浙1081行審52號
判決日期:2020-05-11
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查明,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69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1、責令被執行人退還在城西街道下保渭渚村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854.13㎡;2、拆除被執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854.13㎡土地上新建的一間廁所、一處廊房及水泥場地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3、罰款21353.25元(已履行)。2020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催告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決定第1-2項。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又未履行上述義務
判決結果
對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69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第1-2項,準予強制執行,由溫嶺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阮靈飛
審判員滕秀英
審判員包荷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俞藝
判決日期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