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溫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完畢
溫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溫嶺市九龍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浙1081行審66號
判決日期:2019-10-23
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查明,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3月4日作出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1、責令被執行人退還在城東街道××(九龍湖)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304.8㎡;2、拆除被執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304.8㎡土地上新建的一幢一層廁所,并恢復土地原狀;3、罰款7620元。2019年9月16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催告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決定第1-3項。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又未履行上述義務
判決結果
對溫自然資規罰(2019)第4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內容第1-2項由溫嶺市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申請執行內容第3項由本院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阮靈飛
審判員滕秀英
審判員包荷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俞藝
判決日期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