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金良與被告王靜思、北京首建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建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聯財保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倪金良,被告王靜思、被告首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全鑫、被告中聯財保北京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彩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倪金良與王靜思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907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倪金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07.5元;2.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31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營養費18000元;4.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1500元;5.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10000元;7.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27000元;8.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9日下午1點半左右,原告騎電動自行車在小井橋南由東向西直行,正好是綠燈原告正常行駛,走有兩三米時,突然從后面開來一輛黑車右轉,車號是×××,由東向北行駛,一下就把原告別倒了,被告后車輪從原告的左腳壓過,當時原告及電動自行車就摔倒在地,電動自行車也當場損壞,報警后認定被告全責。大部分醫療費和鞋錢500元被告己付,送了一箱牛奶及一盒壯骨粉。還有剩余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被告拒絕賠償。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靜思辯稱:交警認定我的車輛受損,未寫對方電動車受損,不同意支付財產損失費,其他意見同保險公司意見;我還墊付了醫療費,要求本案一并處理;另外,我同意支付我應該支付部分的訴訟費。
被告首建公司辯稱,同王靜思的答辯意見。
被告中聯財保北京分公司辯稱,認可責任認定,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具體如下:醫療費,要求剔除自費藥部分,具體數額請法院核定;護理費,原告提供護理協議有明顯修改痕跡,協議與發票金額不符,且沒有醫囑,我司只認可發票上的4500元護理費;營養費,無醫囑不認可;交通費,認可與就醫時間吻合的費用;車輛損失,無影像記錄,且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記載車輛損失,亦未定損,不同意賠償車輛損失;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原告傷情未達到傷殘標準,無誤工證明,無法證明有誤工損失,不同意賠償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訴訟費用,我司不同意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19日14時17分,在北京市豐臺區萬豐路與廣安路口,王靜思駕駛×××小轎車與倪金良騎行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轎車受損,倪金良左腳受傷。本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豐北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靜思負全部責任,倪金良無責任。
事發當日,倪金良前往北京電力醫院就診,經診斷:倪金良為多部位損傷、跖骨閉合性骨折、小腿淺表損傷;倪金良分別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3月30日、4月23日,5月23日、6月18日、8月20日首診、治療及復查。倪金良提交復查醫療費用票據共計407.50元,王靜思提交墊付的倪金良檢查及復查醫療費票據共計6741.18元。
審理中,倪金良提交的家政服務協議書及護理費發票,用以證明因事故造成的護理費用損失,三被告對該協議不認可,且認為倪金良無相關醫囑,故僅同意支付護理費發票載明的4500元護理費;倪金良提交出租汽車費用發票、汽車加油發票,用以證明發生的交通費用,三被告表示僅認可與就診時間吻合發生的交通費票據;倪金良提交《求職證》并自述其月收入3000元至4000元,用以證明其在事故發生期間未到退休年齡、靈活就業,有工作收入,三被告不認可證明目的,僅證明原告無固定、穩定工作收入。此外,倪金良提交北京電力醫院假條3張,分別為2019年3月19日假條:建議病休1周、2019年4月23日假條:病休2周及2019年6月18日假條:病休2周。
另查,車牌號為×××的小轎車登記在首建公司名下,王靜思為首建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王靜思系履行職務行為。事故車輛在中聯財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倪金良醫療費407.50元、護理費4500.00元、誤工費2000.00元、交通費240.00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王靜思墊付款6741.18元;
三、駁回原告倪金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8元,由原告倪金良負擔1998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首建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相淑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菲菲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