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北宏源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電力設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方電氣集團東風電機有限公司(東風電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11民初13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湖北宏源電力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東方電氣集團東風電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民轄終43號
判決日期:2018-03-12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宏源電力設計公司上訴稱,本案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規定(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上述法律規定適用的情形為“債務人”(即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企業)作為被告時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法院審理,并未規定“債務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管轄權的問題,本案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設備供貨合同》的約定,由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東風電機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曉川
審判員朱圣鏢
審判員王曉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蕾
判決日期
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