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縣人民法院受理原審原告貴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訴原審被告張志磊、第三人貴州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畢節市百里杜鵑分公司、貴州廣播電視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黔西縣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張志磊在答辯期間向原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黔西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民初50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張志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處理。貴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貴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張志磊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5民轄終11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貴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0522民初5028號民事裁定,本案由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屬于專屬管轄案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通信工程施工內部勞務承包合同》,屬于不動產性質的通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應由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管轄。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通信工程施工內部勞務承包合同》,即使不屬于專屬管轄,按照合同糾紛審理本案,合同履行地黔西縣法院也對本案有管轄權。
被上訴人張志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一、撤銷黔西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民初502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黔西縣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意見妥否,請合議庭評議。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龍飛燕
審判員楊靜梅
審判員周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張馳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