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大同市志達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給付金錢執行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晉02民終233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即給付申請執行人貨款112956元及逾期損失30158元,逾期付款損失83773元,遲延利息元,訴訟費,執行費元,共計元。但被執行人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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