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大同市志達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賈海、王志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生效的(2020)晉0213民初803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賈海歸還申請人大同市志達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貨款23302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3302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僅存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4796元,被執行人王志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被執行人賈海、王志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向銀行、車輛登記、房產登記、及股權債券等部門展開執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及線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賈海、王志剛采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本案已窮盡執行手段,現該案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申請人大同市志達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書面向我院申請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