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東營渤海金屬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及青島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青島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即墨市人民法院審理
原告東營渤海金屬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及青島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魯0212民初4279號
判決日期:2016-12-22
法院: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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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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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國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清潔
判決日期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