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某區某石料廠與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鐵二十五局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在簽訂兩份《碎石加工合同》時已在合同第14條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產生于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向甲方法人注冊地的鐵路法院申請受理,如無鐵路法院的,由甲方注冊所在地管轄的法院受理”,遂認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至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版權所有 江蘇叁點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