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75號《民事判決書》,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申請執行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工程款2619606.96元及利息,承擔訴訟費、保全費21878.00元,本案執行費28596.00元的義務
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628執183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動履行支付了申請執行人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工程款800000.00元及本案執行費28596.00元,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200000.00元,共計2000000.00元,已發還申請執行人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現經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一、尚欠余款619606.96元及利息、訴訟費21878.00元,由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二、如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將自愿承擔違約金100000.00元。三、申請執行人安寧石龍苗木種植園自愿申請撤回本案的執行,作終結執行處理
判決結果
終結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75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陳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龍翔
書記員劉翼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