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政與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莉、唐睿思,被告華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廣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庭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張政與王守相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02民初2774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華科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55000元及從2016年1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年利率3.85%,從2016年1月17日計算至全額清償之日);2.判令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9月2日,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掛靠被告華科公司承接了涪陵李渡工業園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重慶博創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創公司)承包了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的鋼結構業務。博創公司又將該工程的部分鋼結構業務分包給原告完成,并同意原告直接向被告收取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6年1月17日辦理了結算,原告還應收工程款55000元。被告況守鋒當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并同意此款由博創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由于遲遲未付款,被告況守鋒于2018年3月10日再次給原告出具了55000元的欠條。2020年11月6日,原告為了盡早收回工程款,同意少收款5000元,被告況守鋒、王守相共同簽字確認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但是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華科公司至今未支付該款。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系合伙承接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并掛靠被告華科公司,被告守鋒、王守相、鄧林應當對原告的欠款承擔付款責任,被告華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原告所請。
被告華科公司答辯:原告起訴華科公司系主體不適格,原告與華科公司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華科公司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或者連帶責任,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工程是華科公司總承包屬實,但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并不是掛靠華科公司。
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未答辯。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告通過被告況守鋒承接了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的塑鋼窗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況守鋒與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進行了工程款結算。結算后,被告況守鋒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張政在博創鋼結構有限公司在李渡工業園區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款55000元,此款由博創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的。欠款人: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況守鋒(簽名并捺印)。2016年1月17日。同意代付黃小超(簽名并捺印)。”2020年11月5日,經最終結算,原告同意其重慶景煌彩印廠工程款55000元只支付50000元為最終結算款。原告張政于2020年11月5日在最終結算單簽名捺印,況守鋒于2020年11月6日在最終結算單簽名捺印,其后王守相也簽名捺印。但是,原告至今沒有收到50000元工程款。
另查明,2013年8月3日,重慶景煌彩印廠將其辦公樓、手工車間及鋼結構生產車間建設工程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給被告華科公司。被告華科公司將承包的重慶景煌彩印廠辦公樓、手工車間及鋼結構生產車間建設工程通過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合同轉包給秦德忠,被告況守鋒為秦德忠的擔保人。被告華科公司僅僅按照工程總價收取1.5%的管理費,由秦德忠全承包,實行自負盈虧。
本案訴訟中,原告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三人存在合伙合同關系,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三人存在合同關系。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告華科公司將工程分包、轉包給被告況守鋒、王守相、鄧林。
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合同、欠條和最終結算單。這些證據經庭審質證和審查,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性,可以認定。原告提供的(2017)渝0102民初4898號民事調解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人劉武明的證言系孤證,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且沒有到庭接受質詢。因此,對原告提供的該兩份證據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況守鋒支付原告張政塑鋼工程款50000元,并從2020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時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支付利息損失。此款限本判決書生效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張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減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張政負擔53元,被告況守鋒負擔53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祥祿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劉詩琪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