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2333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該局支付申請執行人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15412031.00元,并從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資金占用利息,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兩倍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款項付清為止,承擔訴訟費60587.00元、執行費82812.00元的義務
重慶華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凍結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28執132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在金融機構開設有銀行賬戶。據此,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轉移、流失
判決結果
一、額度凍結被執行人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在松桃苗族自治縣教育局在中國建設銀行松桃支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15500000.00元(實際凍結金額13841.14元);額度凍結其在中國工商銀行松桃支行賬戶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15500000.00元(實際凍結金額7144.49元)、額度凍結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15500000.00元(實際凍結金額148869.18元)。
二、凍結期限為一年。即從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田應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田彬彬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