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永庫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永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丙濤,被上訴人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立強、楊舜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永庫、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11民終679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陳永庫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冀州區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依據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施工的1#、6#庫房存在質量問題,由此產生的重新刷防火漆費用并由被上訴人負責賠償旭晨公司加工費438952.44元事實,明顯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案涉工程1#、6#庫房的檢測鑒定報告鋼結構涂層厚度平均值均超過了設計要求防腐涂層干膜總厚度大于或等于125微米的設計要求,不存在質量問題。司法鑒定意見書并沒有認定上訴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僅是對案涉廠房加固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并不能證實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施工的1#、6#庫房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并不是判決書的當事人,并沒有參與案件審理,判決內容與結果均與上訴人無關,更不能證實上訴人施工的粉刷防火漆存在質量問題,該判決結果不應成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的主張成立,恰恰相反能夠證實案涉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一審法院以上述證據作為認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明顯偏袒被上訴人。二、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并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加固費用,故被上訴人受損日應為2017年12月1日,被上訴人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明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案涉工程已經過被上訴人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時間已超過五年之久,該期間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質量問題,被上訴人在質保期滿后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應從質保期滿前開始計算,質保期期滿至被上訴人主張權利之日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被上訴人的訴求不再受法律保護。三、被上訴人主張的質量問題均已經超過了質保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上訴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起訴時案涉工程已超過質保期,上訴人不應在承擔保修義務及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一、貴院(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陳永庫系案涉1、5、6#車間頂板、墻板安裝及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并判決答辯人給付其工程款及利息。貴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系旭晨公司起訴答辯人的工程質量問題糾紛,判決答辯人賠償旭晨公司加固費用3979146.72元,其中廠房鋼結構加固費2754982.47元,防火漆重新粉刷費1224164.25元,案涉1#車間防火漆重新粉刷費為216419.04元,6#車間防火漆重新粉刷費為222533.40元,合計438952.44元。(2015)冀民二初字第1772號一審中,一審法院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了檢測鑒定報告,顯示存在多處質量問題,其中就包括案涉工程1#、6#車間防火漆粉刷。之后,一審法院委托工程設計單位北京華優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根據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出具了《補充說明》的加固方案。《補充說明》中有以下陳述:“根據甲方提供的質檢報告,編號為冀建檢(G)2016-6177,1號廠房防火漆,不滿足設計要求,需要全部去除,重新粉刷……根據甲方提供的質檢報告,編號為冀建檢(G)2016-6173,6號廠房防火漆,不滿足設計要求,需要全部去除,重新粉刷……”。一審法院委托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補充說明》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其中寫明:1#車間重新刷防火漆造價216419.04元,6#車間重新刷防火漆造價222533.40元。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案涉工程1#、6#車間防火漆粉刷存在質量問題,需實際施工人陳永庫承擔加固賠償責任。二、關于訴訟時效。貴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日期為2017年12月1日,也就是答辯人法律上的知道實際受損日。貴院(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也就是答辯人法律上的知道實際施工人日。無論按以上兩個日期中的哪個日期認定,答辯人起訴都不超過法律訴訟時效。再者,答辯人與陳永庫沒有任何書面合同,就涉案工程沒有任何質量驗收合格手續,也沒有進行任何維修,無從認定保質期起始計算日期,也沒有任何約定。綜上,貴院(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陳永庫系案涉1#、6#車間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而其施工的案涉1#、6#車間防火漆粉刷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承擔答辯人因質量問題賠償旭晨公司案涉1#、6#車間防火漆重新粉刷費438952.44元。
一審原告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分包的1#、6#廠房防火漆粉刷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原告賠償建設單位的重新粉刷費438952.44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因原告承建的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晨公司)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應賠償1#、6#廠房防火漆重新粉刷費,根據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1#、6#兩個車間的重新刷防火漆的費用為438952.44元。陳永庫以施工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貴院作出了(2019)冀1181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判定陳永庫為1#、6#廠房的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在訴狀及庭審中陳永庫自述其承擔了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1#、6#廠房的防火漆粉刷,并要求我單位支付粉刷款。在審理過程中,受貴院委托,第三方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法院的委托鑒定書及在貴院組織下的現場勘驗記錄,也都說明了陳永庫是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1#、6#廠房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根據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永庫承擔其施工的1#、6#廠房因質量問題賠償的重新粉刷費用438952.44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29日,旭晨公司作為發包方與科工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科工公司承建旭晨公司廠區一期工程,工程內容為辦公樓、宿舍樓、食堂、1#、2#、3#、4#、5#車間、6#庫房。合同簽訂后,經陳永庫及科工公司協商,1#、5#、6#車間的墻板、頂板和1#車間、6#庫房鋼架結構的防火墻由陳永庫具體施工。后旭晨公司因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科工建筑公司賠償其損失,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了檢測,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檢測鑒定報告,顯示多處質量問題,其中包括陳永庫施工部分。后案涉工程設計單位北京華優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不合格工程項目出具了加固方案。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加固方案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本院經審理依法作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書。科工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科工建筑公司賠償旭晨公司加固費用損失3979146.72元,其中包括廠房鋼結構加固費2754982.47元,防火漆重新粉刷費1224164.25元,而1#車間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16419.04元,6#庫房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22533.40元,合計438952.44元。后陳永庫因施工費問題訴至本院,要求科工公司給付其施工費,旭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本院作出(2019)冀1181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陳永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陳永庫系案涉1#、5#、6#車間頂板、墻板安裝及防火漆噴涂的實際施工人,并判決科工公司給付其工程款及利息。因1#車間、6#庫房質量問題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分包的1#車間、6#庫房防火漆粉刷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原告賠償建設單位的重新粉刷費438952.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一并賠償5#車間的損失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就原告主張的訴訟時效問題,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認定了科工建筑公司承包的旭晨公司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其中包括由陳永庫實際施工的1#車間及6#庫房,并判決由科工建筑公司賠償旭晨公司加固費用,故科工建筑公司知道其權利受損日應為2017年12月1日,科工建筑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永庫賠償其損失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根據原告提供的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民事判決書,可以證實由陳永庫實際施工的1#車間、6#庫房存在質量問題,由此導致旭晨公司產生1#車間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16419.04元,6#庫房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22533.40元,并由承包人科工建筑公司負責賠償分包人旭晨公司加固費438952.44元的事實,據此,陳永庫作為實際施工人應負責賠償科工公司的損失。因原告無法證實5#車間系本案被告施工的,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車間重新粉刷費用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一、限被告陳永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防火漆粉刷損失438952.44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884元減半收取計394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884元,均由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守文
審判員安君
審判員李成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齊琪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