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工公司)與被告陳永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被告陳永庫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3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被告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冀11民轄終2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立強、被告陳永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丙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陳永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1181民初1386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分包的1#、6#廠房防火漆粉刷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原告賠償建設單位的重新粉刷費438952.44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因原告承建的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晨公司)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告應賠償1#、6#廠房防火漆重新粉刷費,根據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1#、6#兩個車間的重新刷防火漆的費用為438952.44元。陳永庫以施工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貴院作出了(2019)冀1181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判定陳永庫為1#、6#廠房的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在訴狀及庭審中陳永庫自述其承擔了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1#、6#廠房的防火漆粉刷,并要求我單位支付粉刷款。在審理過程中,受貴院委托,第三方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法院的委托鑒定書及在貴院組織下的現場勘驗記錄,也都說明了陳永庫是河北旭晨晟世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工程1#、6#廠房防火漆粉刷的實際施工人。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根據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陳永庫承擔其施工的1#、6#廠房因質量問題賠償的重新粉刷費用438952.44元及利息。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2019)冀1181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當庭提供(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
證據二、陳永庫的上訴狀一份;
證據三、河北三元安泰工程造價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的委托鑒定書及冀州區人民法院組織下的現場勘驗記錄;
證據四、檢測報告、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補充鑒定意見書)其中的1#、5#、6#廠房的重新粉刷費用。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承建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對證據二沒異議,但從上訴狀的內容看,1#、6#的噴涂防火漆沒有異議,5#不是被告施工的。對證據三沒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四:對檢測報告:1#廠房第15頁表明了設計要求,噴涂的總厚度大于等于125微米,1#廠房16頁-46頁,鋼結構的構件涂層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均超出了設計要求,不存在質量問題,6#庫房第15頁對涂層總厚度設計要求為大于或等于125微米,16頁-48頁對構件的涂層進行了檢測,檢測平均值高于設計要求,不存在質量問題,該兩項檢測報告并沒有認定被告噴涂的防火漆存在質量問題,也足以證實被告所完工的工程符合設計要求。對司法鑒定書:雖載明了1#、6#重新刷防火漆的工程造價,但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我方并不知情,也未參與,我方認為,該工程造價應為因原告所承建的主體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而進行修復,對修復后的工程主體進行粉刷而產生的粉刷費用,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陳永庫辯稱,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進行施工,所建工程均已經過原告驗收合格,原告已使用被告交付的工程長達五年之久,期間原告均未向被告主張過質量問題,且原告提出質量問題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質保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之規定,被告在質保期內有保修義務,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建的1#、6#車間噴涂防火漆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5#車間并非系被告噴涂,其要求被告承擔粉刷費用沒有事實依據,該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提供如下證據: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對1#廠房的檢測鑒定報告,從報告的結論來看,被告所施工的噴涂漆完全符合設計要求,不存在質量問題。
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沒有提供整個的鑒定報告。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8月29日,旭晨公司作為發包方與科工公司作為承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科工公司承建旭晨公司廠區一期工程,工程內容為辦公樓、宿舍樓、食堂、1#、2#、3#、4#、5#車間、6#庫房。合同簽訂后,經陳永庫及科工公司協商,1#、5#、6#車間的墻板、頂板和1#車間、6#庫房鋼架結構的防火墻由陳永庫具體施工。后旭晨公司因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科工建筑公司賠償其損失,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了檢測,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出具檢測鑒定報告,顯示多處質量問題,其中包括陳永庫施工部分。后案涉工程設計單位北京華優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對不合格工程項目出具了加固方案。衡水永信造價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加固方案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鑒定意見書,本院經審理依法作出(2015)冀民二初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書??乒す緦υ撆袥Q不服上訴至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民終20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科工建筑公司賠償旭晨公司加固費用損失3979146.72元,其中包括廠房鋼結構加固費2754982.47元,防火漆重新粉刷費1224164.25元,而1#車間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16419.04元,6#庫房重新刷防火漆費用為222533.40元,合計438952.44元。后陳永庫因施工費問題訴至本院,要求科工公司給付其施工費,旭晨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本院作出(2019)冀1181民初1189號民事判決書。陳永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1民終218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陳永庫系案涉1#、5#、6#車間頂板、墻板安裝及防火漆噴涂的實際施工人,并判決科工公司給付其工程款及利息。因1#車間、6#庫房質量問題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分包的1#車間、6#庫房防火漆粉刷因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原告賠償建設單位的重新粉刷費438952.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一并賠償5#車間的損失2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陳永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河北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防火漆粉刷損失438952.4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84元,減半收取計3942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鳳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愛榮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