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吳都古典園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都公司)與被告蘇州高新軟件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軟件園公司)、蘇州市鳳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院后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4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簡連華、邊瑞鵬、被告高新軟件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春扣、第三人鳳凰公司管理人的原委托訴訟代理人浦學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吳都古典園林建筑有限公司與蘇州高新軟件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8民初3425號
判決日期:2019-10-10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吳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86033.74元,并且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照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原告借用第三人鳳凰公司資質,參與蘇州科技城D7地塊研發用房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經流程及評定,由第三人中標,被告即與第三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蘇州科技城D7地塊研發用房項目設計及建安施工一體化工程發包給第三人,計劃開工日期2013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4年8月10日,合同價49594250元,工程進度款按當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5%于下月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至75%,經審計后余款兩年內陸續付清。合同簽訂后,該項目由原告實際施工,第三人收到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費和稅費后轉賬支付原告。該工程于2014年7月竣工驗收,2016年12月15日完成二次審計,審計金額為45409769.24元。截至原告提起訴訟,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42105000元,尚結欠原告工程款3304769.24元,扣除第三人代原告支付的水費18735.5元,實際尚有工程款3286033.74元未向原告支付?,F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主張被告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86033.74元,特訴來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高新軟件園公司辯稱,1、我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原、被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2、我司確實有相關工程的建設,施工方為本案第三人鳳凰公司,設計方為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鳳凰公司與原告之間的關系我司不清楚。3、涉案相關工程我司已向鳳凰公司支付42140050元,設計費尚未向設計單位支付。因鳳凰公司被法院裁定進行破產程序,因我司已收到鳳凰公司破產管理人的征詢函,目前無法支付。
第三人鳳凰公司管理人陳述稱,對原告起訴主張欠付工程款的事實第三人沒有異議,確認已收到高新軟件園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42140050元。因第三人已經于2018年10月16日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故被告結欠第三人的工程款應作為破產財產進行依法分配,而不能直接向原告支付。另,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第三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原告可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有合法的救濟途徑,因此本案的訴訟費用不能判決由第三人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高新軟件園公司(發包人)與鳳凰公司(承包人)及案外人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人,設計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高新軟件園公司將蘇州科技城D7地塊研發用房項目設計及建安施工一體化工程發包給鳳凰公司,計劃開工日期為2013年12月10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8月10日,合同價為49594250元,其中設計費為1573400元;工程進度款按當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5%于下月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付至75%,經審計后余款兩年內陸續付清,如與國家審計抽審,以國家審計為準,工程價款的結算最終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合同簽訂后,鳳凰公司將上述工程整體轉包給吳都公司施工。
2014年7月,本案所涉前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6年12月15日,高新軟件園公司與鳳凰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審定單,載明涉案工程最終審定結算價為45409769.24元,其中設計費為1400719.82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8)蘇0508破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邱建康對被申請人鳳凰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作出(2018)蘇0508破12號決定書,指定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擔任鳳凰公司破產管理人。
2019年1月16日,鳳凰公司管理人向高新軟件園公司郵寄征詢函,要求高新軟件園公司書面提供欠付鳳凰公司工程款情況,及不得向第三人清償債務。
審理中,吳都公司陳述稱,因其缺乏相應的施工資質,故借用鳳凰公司資質承攬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務,其與鳳凰公司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鳳凰公司在扣除業主支付工程款7%作為稅金和管理費后向其支付工程款。2013年11月至今,鳳凰公司共計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39206305元。根據高新軟件園公司與鳳凰公司簽訂的審定單,涉案工程鳳凰公司應付工程款為42231085.39元(45409769.24元*93%),而高新軟件園公司未付工程款范圍為3304769.24元,扣除鳳凰公司代付的水費18735.5元,故高新軟件園公司應在未付工程款3286033.74元范圍內向其支付工程款。關于設計費,其已向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墊付73萬元,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意由其向高新軟件園公司主張全部設計費用。
審理中,高新軟件園公司陳述稱,其就涉案工程,已向鳳凰公司支付工程款42140050元,暫未向設計單位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用?,F因鳳凰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故按管理人征詢函意見,暫停支付工程款。關于設計費,其未收到江蘇省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債權轉讓通知書。
審理中,鳳凰公司管理人陳述稱,其對鳳凰公司與吳都公司約定扣除管理費和稅金的比例并不知情,但認可吳都公司主張的按甲方審計價93%結算。根據其統計,已向吳都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39206305元;涉案工程設計費按合同約定,應由高新軟件園公司向設計單位支付,與鳳凰公司無關。
以上事實,由原告吳都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審定單、(2018)蘇0508破12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書、鳳凰公司管理人寄發的征詢函及各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案爭議焦點為:吳都公司是否有權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在承包人鳳凰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直接向發包人高新軟件園公司主張欠付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蘇州吳都古典園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088元,由原告蘇州吳都古典園林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李堯
審判員沈錄印
人民陪審員金莉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季碧珺
判決日期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