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與被告王永、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遠、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清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永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等與王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25899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標準,自2018年6月1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兩被告因合作項目投標需要,共同向兩原告借款340000元,約定月利率3%,并承諾三個月后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轉款34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之后,經兩原告多次催告,兩被告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兩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本案借貸關系的相對人是王永與兩原告。本案中王永通過微信的方式向兩原告借款340000元,用作“飛來峽黃洞安置區道路改造工程”,指定賬號是“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賬戶:44×××2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遠銀泉路支行。”從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借款人為王永,貸款人是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標的為340000元,履行方式是匯入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為王永和兩原告。二、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兩原告不存在借貸關系:(一)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兩原告無任何業務關系。本案中,兩原告提交的證據聊天記錄顯示,與兩原告溝通借款的是王永,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并沒有參與王永所稱的飛來峽項目,與兩原告既無任何業務關系,也無聯系;(二)涉案340000元為王永向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歸還的借款。2018年4月13日,王永因資金問題向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40000元。同日,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將借款340000元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王永個人賬戶。經多次催收,2018年6月11日,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王永通過其朋友轉來的還款340000元,即涉案借款340000元。2018年6月12日,王永向路橋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確認通過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轉來的340000元是用于歸還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三)王永未獲得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權,兩原告與王永達成的涉訴的借貸關系,與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無關。原告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曾以涉案340000元向貴院提起訴訟【案號:(2018)粵0106民初29287號】(該案因原告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惡意拖欠訴訟費,導致兩次開庭審理后最終以未繳納訴訟費為由按撤訴處理),其中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發問時,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回答:“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業務經理肖蕾與王永之間有業務往來,所以認識。”、“王永雖然沒有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書面授權,但王永一直向原告聲稱是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對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過王永。”、“不認識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方一直是與王永聯系,王永聲稱是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人。”、“王永聲稱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因投標需要向原告借款,出于對王永的信任,雙方達成了涉訴的借貸法律關系。”、“對飛來峽黃洞安置區道路改造工程項目不了解,我方既非該工程的承包人,也與該工程無關,是借款給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兩原告在沒有得到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出于對王永的信任,與王永達成涉訴的借貸關系,與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無關。綜上,懇請法院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永未到庭應訴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原告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通過其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賬號69×××62)向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賬號44×××26)轉賬340000元。用途:往來結算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肖蕾與被告王永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主要內容為被告王永告知原告肖蕾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及開戶行、飛來峽項目全稱及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轉賬款項。上述證據內容中并沒有提及兩被告因合作項目投標需要向兩原告的借款340000元。
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王永2018年4月13日向其出具的《借條》,內容載明:“本人王永(身份證號碼:)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現向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借到340000元。”被告王永在借款人處簽名及按捺確認。2018年6月12日被告王永向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壹份,內容載明:“本人王永(身份證號碼:)于2018年4月13日向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借到340000元。2018年6月11日,本人通過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劃款340000元用于歸還本人向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特此證明。”被告王永在證明人處簽名及按捺確認。上述證據擬證明被告王永向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40000元及被告王永委托原告向被告清遠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還款34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730元,由原告肖蕾、廣州市天河區大觀杰靈建材經營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文謙
人民陪審員肖海玉
人民陪審員馬穗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湯嘉欣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