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云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昆明市西部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糾紛一案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22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償付21102344.4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執行
云南保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昆明市西部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12執421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執行到位543620.62元。另,對被執行人昆明市西部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工商登記信息及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了查詢,查封被執行人昆明市西部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區街道辦事處的八處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2020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但系輪候查封且設有抵押,不具備處置條件;查封被執行人昆明市西部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名下號牌號碼為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的車輛,查封期限為二年(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但未實際扣押。經查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現已對被執行人發布了限制消費令,將上述查證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未提交其它可供執行的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馬馳原
人民陪審員孫昆瓊
人民陪審員董曉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輝
書記員楊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