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正江、楊森與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開縣水電建筑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正江、楊森及被告泉盛公司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正江、楊森等與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3425民初2001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會理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正江、楊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5%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父子。原告于2013年使用被告資質為第三人國網四川會理縣供電有限公司會理縣農網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工程地址位于會理縣××街道××村。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在國網四川會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被告立即將工程款轉付給原告。2014年工程完工,工程總價款200000元,國網四川會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被告在轉付原告120000元后,剩余的8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訴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西昌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理分公司情況說明一份,擬證實由開縣水電建筑開發有限公司承接的會理縣2013年農網工程已全部完工并結算,工程款200000元已全部支付到公司賬戶;
2、工程結算表、收條,擬證實在雙方合作的在昭覺縣的工程中,原告方已支付相應款項。
被告泉盛公司答辯稱,原告起訴的80000元,其中我方已經支付了30000元,剩余的50000元我們已經作為工資支付給了原告在昭覺工程中的農民工。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轉款記錄一份,擬證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
2、收條一份,擬證實楊森收到公司支付款項30000元;
3、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單,擬證實被告方已支付原告方工程涉及的農民工工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對1號證據未提出異議,對2號證據提出異議:其中部分單據數據與事實不符。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這些材料都是涉及昭覺縣工程的,與會理縣工程無關。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原告提交的2號證據及被告提交的證據,均是雙方針對在昭覺縣的工程進行的資金支付及結算等,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泉盛公司承接了會理縣2013年農網改造工程,后楊正江、楊森具體負責該工程施工。楊正江、楊森與泉盛公司約定工程完工,電力公司將工程款打入泉盛公司賬戶后,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楊正江、楊森。該工程于2014年完工,完工后西昌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會理分公司將工程款200000元轉至泉盛公司銀行賬戶。后公司轉款120000元給楊正江、楊森,剩余80000元未支付。
另,被告當庭認可還有8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給原告,是因為雙方在昭覺縣的工程款有爭議,且款項已經支付給原告在昭覺工程的農民工了。雙方當庭認可雙方約定了管理費,但原告主張是工程款的2%,被告主張是工程款的3%。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正江、楊森于2021年5月26日撤回對第三人的訴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正江、楊森工程款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圓整);
二、駁回原告楊正江、楊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羽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力圓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