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興建與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案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興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明培、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萬奎、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范興建與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4民初5659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范興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資1665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完清時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在被告從重慶市萬州長江電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承包單位)分包的梁平海螺水泥有限公司110kv生產用電工程、35kv梁合東線18#桿遷改工程、奉節清水110kv輸變電工程、萬州垃圾焚燒發電廠35kv送出工程、萬州110kv都五東西線N27塔-N30塔拆除工程,云陽縣北部新區110KV云江東線電力搬遷工程、110kv五江線、35kv五太線接入110kv南濱變電站、萬州分水110kv變電站35kv送出工程、35kv梁埡線N3-N4、35kv梁柏線N5-N6避讓渝萬鐵路遷改工程、重慶萬州龍都-吊巖110KV線路工程等工程中從事測量、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原告的工資待遇及標準由被告法人授權代表易飛確定為8000元/月。被告方之前還能按月支付原告的報酬,后來因經濟緊張,于2016年2月-2018年8月31日期間共計拖欠原告工資166500元。2018年8月29日被告方法人授權代表易飛給原告出具工資欠條一張,該欠條被告分文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方易飛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易飛于2020年5月18日因飲酒過度去世,而被告對所欠工資以不關公司的事為由,不予理會。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具有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沒有承擔支付勞務工資的義務。案涉工程系易飛自行承攬業務后掛靠被告,以被告名義承建,易飛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案涉工程的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均是易飛,并且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進入被告賬戶后已全部由易飛領取完畢。案涉欠條和結算清單不能作為被告承擔支付責任的定案依據,該欠條的真實性及欠款金額無法確定。該欠條是易飛個人向原告出具,該欠條明確了權利義務主體,支付主體是易飛,并非被告。原告陳述結算清單上面包含易飛的個人借款,其法律關系屬于民間借貸,因而該金額不能認定為勞務工資。原告主張其工資為8000元/月不能成立,一是缺乏事實依據,二是按照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起征點是5000元/月,原告并未向法庭出示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據。本案不應適用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時間是2020年5月1日,法無溯及力,只能對2020年5月1日之后的行為產生約束力。雖然原告戶口登記簿登記為農村戶口,但該戶口登記時間為2009年,未出示現在的戶籍信息予以佐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即要求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特定的人,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原告主張的是勞務合同關系,不屬于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所指定的對象。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不具有勞務合同關系,被告不是合同相對方,不具有承擔支付義務的責任,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易飛掛靠被告并以被告的名義對外承包了梁平海螺水泥有限公司110kv生產用電工程、35kv梁合東線18#桿遷改工程、奉節清水110kv輸變電工程、萬州垃圾焚燒發電廠35kv送出工程、萬州110kv都五東西線N27塔-N30塔拆除工程,云陽縣北部新區110KV云江東線電力搬遷工程、110kv五江線、35kv五太線接入110kv南濱變電站、萬州分水110kv變電站35kv送出工程、35kv梁埡線N3-N4、35kv梁柏線N5-N6避讓渝萬鐵路遷改工程、重慶萬州龍都-吊巖110KV線路工程等工程。發包方將工程款支付給被告后,再由被告支付給易飛,被告從中收取管理費。原告受易飛的雇傭在易飛承包的以上工程中從事測量和技術等方面的工作。35kv梁合東線16#-19#遷改工程易飛欠原告工資10000元;萬州垃圾焚燒發電廠35KV送出工程及云陽北部新區110KV云江東線電力搬遷工程,易飛欠原告工資共計77100元;云陽北部新區110KV云江東線電力搬遷工程,易飛欠原告工資89082元;蒲葉林風電復測工程時易飛向原告借款13000元;35KV梁柏線N5-N6、35KV梁埡線N3-N4避讓渝萬鐵路遷改工程易飛欠原告工資86170元;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1日易飛欠原告工資144000元;云陽北部新區110KV云江東線電力搬遷工程易飛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易飛欠原告工資56000元;2018年2月至4月易飛欠原告工資20000元;以上易飛所欠原告工資及借款共計498352元。經原告與易飛結算,易飛已支付原告307830元,欠190522元未支付。易飛向原告出具欠條前支付原告24000元,尚欠166522元未支付。2018年8月29日易飛向原告出具《工資欠條》一份,內容為:“重慶泉盛建設集團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授權代表易飛,身份證號碼500101198105016575欠民工范興建身份證號碼511202198108283112由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31日工資共計16650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元人民幣。經雙方約定,于2019年3月1日前全部支付,并且范興建將永久享有追討權及向勞動保障部門及法院訴訟追討的權利。……”易飛在該欠條上簽字捺印。欠條出具后,易飛未支付原告以上款項。
另查明,易飛已死亡,其繼承人易明河、趙紅琴、易子滸、向真群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范興建勞務報酬166500元;
二、駁回原告范興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6元,由被告重慶泉盛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向祥
人民陪審員牟方軍
人民陪審員李中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春燕
書記員周歡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