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學成與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厚市政)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學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告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小欣經本院合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學成與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17民初150號
判決日期:2017-07-18
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賈學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我工資2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2年,德厚市政承包了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峨眉山小學建房工程和王辛莊鎮齊各莊村砌筑圍墻工程,后將上述兩個工程轉包給趙小欣。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趙小欣雇傭我在兩個工地擔任工長,月工資4000元,至今尚欠25000元勞務費未給付我,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趙小欣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德厚市政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公司與趙小欣之間的工程款已經結清了,與趙小欣之間已經不存在工程款糾紛。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施工結束到2017年起訴已經有3年半的時間未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所以不同意承擔原告訴訟請求。原告起訴我公司的依據為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規定用工主體承擔的應當是獨立責任,不是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所以本案中兩被告方應當各自承擔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本案兩被告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即使原告對趙小欣主張權利也不能中斷對于我公司的訴訟時效,原告對于我公司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德厚市政將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峨眉山小學建房工程和王辛莊鎮齊各莊村壘墻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趙小欣,被告趙小欣找到賈學成擔任工地的工長,月工資4000元。目前尚欠25000元未給付。對于趙小欣欠賈學成與張義廷勞務費共計3萬余元的事實,趙小欣之父趙玉國表示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賈學成工資款2500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6元,由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56元由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張林
人民陪審員楊華
人民陪審員趙曉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史磊鑫
判決日期
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