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占與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占與被告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小欣經本院合法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占與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17民初141號
判決日期:2017-07-18
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我施工費32000元。事實與理由:2012年,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峨眉山小學建房工程,后轉包給趙小欣。趙小欣找到我,并讓我找別人給其做墻體粉刷,趙小欣沒給我施工款,工人總是找我,我為工人墊付了3.2萬元,趙小欣為我打了3.2萬元欠條。
被告趙小欣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公司與趙小欣之間的工資已經結清了,與趙小欣之間已經不存在工程款糾紛。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施工結束到2017年起訴已經有3年半的時間未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所以不同意承擔原告訴訟請求。陳占已經替趙小欣把勞務費支付了,現陳占與趙小欣之間不是勞務關系,而是欠款關系,這筆欠款應當由陳占向趙小欣追償。并且趙小欣向陳占提供的欠條不能證明與峨眉山小學的建房工程有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將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峨眉山小學建房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趙小欣,趙小欣與陳占約定,由陳占找工人油漆粉刷峨眉山小學的房屋。工程完工以后,趙小欣拖欠陳占施工費用3.2萬元未給付。2015年3月23日趙小欣向陳占出具欠條載明:“今趙小欣欠陳占工人款叁萬貳仟元整”。該款包括馬永明、王小永、刑海波、張自力、王金柱、張保慶、張向東在內七人的勞務費,現陳占已將該七人的勞務費結清。趙小欣之父趙玉國對該款表示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占施工費用32000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由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公告費56元由被告趙小欣、北京德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張林
人民陪審員楊華
人民陪審員趙曉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史磊鑫
判決日期
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