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梅訴被告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光武,被告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毅、勾遠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梅與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03民初4484號
判決日期:2020-01-04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姜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2763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3732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公司成立,原告進入被告擔任財務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工資逐年增加,至原告離開被告公司時,每月工資8433元。2018年3月,因被告公司一直長期不按時支付原告工資,及未給原告交納社會保險費等原因,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依法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云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下達云勞人仲裁終字[2019]第78號裁決書,原告不服,訴來本院請求如前。
被告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和被告之間簽訂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要求;姜梅和曾憲旋是親戚關系,是他們自己要求退出公司,簽訂退股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姜梅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在原單位是繳納有社保的。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份姜梅在原單位工作是被告公司兼職會計,2016年1月份在才正式入職到被告公司。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姜梅原為天元福公司會計,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3月19日甲方天元福公司與乙方姜梅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及退股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現乙方自愿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愿退出在甲方關聯公司天元旭公司的全部股份。甲方在移交手續完成當日,一次性補償乙方因未辦理社保手續補償乙方的補償金人民幣60000元,甲方并結清乙方當月工資,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乙方將持有的天元旭公司的全部股權4%轉讓給甲方,甲方返還乙方全部的實際投入人民幣120000元。協議第三條約定“上述款項到乙方賬戶后,視為甲方已履行完全部支付義務,乙方于甲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及債權債務關系。”2018年3月19日、3月30日姜梅收到貴州天元旭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及洪鋼的轉款共計180000元。審理中,姜梅稱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是空白的。2019年1月21日姜梅就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向云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下達云勞人仲裁終字[2019]第78號裁決書,原告不服,遂訴來本院請求如前。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書證等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姜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姜梅承擔(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高方麗
判決日期
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