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元福公司)訴中交四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四局二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四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上訴人中交四局二公司不服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遵義中院)(2016)黔03民初12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交四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天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黔民轄終108號
判決日期:2016-12-15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中交四局二公司上訴稱,天元福公司的訴訟請求涉及的是雙方結算和付款事宜,不屬于工程建設方面爭議的內容,不能適用2014年1月9日簽訂的《會議紀要》第十條的管轄約定,應適用雙方2013年2月1日簽訂的《貴州省仁懷至赤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作協議》第29條有關仲裁的約定。原審法院混淆文字的基本含義,歪曲了上訴人在民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使上訴人的私權利受到侵害,請求撤銷遵義中院(2016)黔03民初121號民事裁定。
“”“”被上訴人天元福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仁懷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天元福公司訴中交四局二公司、中交四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交四局二公司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之間有仲裁條款的約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理范圍。仁懷法院作出(2015)仁民初字第71號民事裁定駁回天元福公司的起訴。天元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遵義中院作出(2015)遵市法民終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仁懷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71號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遵義中院審理。遵義中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本案,中交四局二公司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遵義中院作出(2016)黔03民初121號民事裁定,駁回中交四局二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判決結果
撤銷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121號民事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麗娜
代理審判員龍懷亮
代理審判員羅全齡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倩雯
判決日期
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