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口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臺江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臺江支行)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閩民終1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臺江支行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579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港口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法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港口公司對774499元工程價款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執217號執行財產分配中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事實與理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執他字第11號《關于對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因此法院在判決書、調解書中未明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并不妨礙權利人優先受償的權利。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法釋[2002]16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因此,執行程序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由執行法院負責認定的,港口公司在執行程序中明確主張執行工程價款,當然包含著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行使。港口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取得廈門海事法院的生效判決,于2015年11月2日即申請執行,并未超過六個月的期限。2018年8月,廈門海事法院通知港口公司一審法院擬將案涉工程拍賣款分配給工商銀行臺江支行,港口公司據此于2018年9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出工程價款參與分配并優先受償,屬于執行行為的延續而非新的主張。因此,原審認定港口公司在2018年9月11日才第一次主張優先受償權并已超過六個月期間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成慧
審判員賈清林
審判員楊心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昊
書記員向往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