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福建省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業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福州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48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本金3991638元人民幣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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