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軍訴被告韓征、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國強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軍的委托代理人谷云飛、被告韓征及委托代理人翟雷、被告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軍與韓征、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1022民初2939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固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896329.24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在被告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馬蒲路施工現場,我被韓征駕駛的冀R×××××的大貨車撞倒,造成雙腿被大貨車后輪碾壓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目前仍需借助假肢,但因雙方無法協商,現起訴至人民法院,請依法調判。
被告韓征辯稱,對事故發生事實無異議,事發當天我受東升公司雇傭,在運送石料過程中將原告撞傷,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理應由東升公司承擔原告的損失,特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被告韓征的訴求。另,原告訴求總額為2896329.24元,其訴求過高,部分訴求無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詳查事實并審核相關證據,事故發生后被告韓征為原告墊付了19000元的醫療費,請法院依法核減或由原告退還。
被告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張軍系固安縣公路管理站正式員工,其受交通運輸局指派到我公司負責工程施工工作,被告韓征是我公司租其車輛,為我公司從料場運輸石料至工地,我公司按照其運輸量計算,為被告韓征結算費用,對我公司在本案中所需承擔的責任請法院依法認定。
經審理查明: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系固安縣馬蒲路大修工程施工單位。張軍系固安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員工,受固安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指派,到固安縣負責檢查施工質量工作。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修路過程中,租用包括韓征在內多人車輛,在料場和公路工地間運輸修路所需水穩料,按照0.45元/噸公里的計價方式結算運費。2017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被告韓征駕駛自己所有的無牌重型自卸貨車在馬蒲線固安縣施工工地倒車時與張軍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張軍受傷的事故,后被告韓征駕駛無牌重型自卸貨車駛離現場。此次事故經固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韓征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未保護事故現場、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軍無責任。張軍受傷后住院治療535天,花費醫療費1028009.44元、輔助器具費7060元、住宿費17972元、殘肢存放費970元、事故發生地至固安縣中醫院急救車費500元、花費441天護工費55630元。原告張軍傷后致左側小腿截肢,需終身佩戴假肢。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4月期間,在北京博愛醫院定制、試穿假肢,花費假肢費85000元、踝足矯形器費1700元。北京博愛醫院出具書面證明,假肢配置費85000元,質保期3年,假肢維護費為假肢費用10%,不包括交通、食宿費。2020年6月15日,經安次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張軍傷情為(一)1.左下肢自踝關節以上缺失:七級傷殘;2.右踝關節強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八級傷殘;3.體表瘢痕達體表面積的11.4%:九級傷殘。(二)誤工期19個月、護理期19個月、營養期19個月。傷后原告所在單位未停發工資。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診斷:張軍因術后病情需要長期服用抗凝藥物,定期復查下肢超聲(每三個月)。事故發生后被告韓征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9000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治療費票據、護工費票據、假肢裝配證明、假肢費票據等在案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韓征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254810元,扣除已付19000元,再賠償原告張軍1235810元。
二、被告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254810元。
三、駁回原告張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71元,減半收取計14985.5元,由被告韓征負擔7492.75元,由固安縣東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49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執行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張國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心宇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