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靜遠公司)與被告吳江安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富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靜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洲平,被告安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張念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5159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江安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09民初5159號
判決日期:2021-01-31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靜遠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解除靜遠公司與安富公簽訂的8份《商品房買賣合同》;2.安富公司返還以工程款折抵的房款425432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從2018年11月2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并賠償損失400萬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靜遠公司與安富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靜遠公司為安富公司的吳江正翔廣場內部裝飾工程進行裝飾裝修,之后靜遠公司按約履行并于2018年4月25日經(jīng)竣工驗收完畢,后經(jīng)最終審定工程款為6752256元。當時因安富公司支付困難,要求以房抵債,2018年11月2日,雙方商定以安富公司開發(fā)的薌檳商業(yè)廣場8套商品房(含裝潢)折抵包括結欠靜遠公司正翔廣場裝飾工程款在內工程款計4254320元。現(xiàn)因薌檳商業(yè)廣場土地已被安富公司抵押給銀行,所涉房屋因此被一并抵押,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即靜遠公司無法取得房屋,因此靜遠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安富公司返還以工程款折抵的房款及其利息、賠償損失。此外,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交房日期為2018年9月30日;根據(jù)合同第九條約定,逾期超過9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安富公司已逾期交房,靜遠公司也有權解除合同。
被告安富公司辯稱:1.靜遠公司并沒有向安富公司支付案涉8套商品房購房款。安富公司以案涉房屋抵付欠靜遠公司的工程款,由于房屋沒有辦理轉移登記,因此以房抵款不成立,安富公司也不同意以房抵款,對靜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沒有異議。2.靜遠公司要求返還4254320元、支付利息、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該部分爭議,應以雙方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另行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安富公司(發(fā)包人、甲方)與靜遠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了《吳江正翔廣場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安富公司將該工程發(fā)包給靜遠公司施工,合同總價447萬元。關于付款方式,合同約定:1.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時,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30%;2.全部完工驗收合格,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3.通過審計6個月支付至審計價的80%;4.甲方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至審計價的95%;5.剩余5%工程款作為保修金,滿兩年后支付。
合同簽訂后,靜遠公司進行施工,該工程于2018年4月進行竣工驗收。2019年12月,該工程經(jīng)結算審核,工程造價為6752256元。
2018年11月2日,安富公司(出賣人)與靜遠公司(買受人)簽訂《吳江市商品房買賣合同》8份。合同約定,靜遠公司向安富公司購買安富公司開發(fā)的薌檳商業(yè)廣場1幢501號、502號、503號、504號、505號、506號、507號、508號共計8套房屋,合同約定的價款總計3342680元,付款方式為“折抵工程款”。關于房屋交付期限,合同第八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8年9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竣工證明文件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合同第九條約定:逾期超過9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8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同日,蘇州香檳街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向靜遠公出具收據(jù),金額911640元,并注明:吳江公寓1-501至1-508裝潢款抵吳江正翔廣場改造裝修款。
2018年11月2日,靜遠公司向安富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今收到安富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八份,總價3342680元,以及香檳街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裝潢收據(jù)911640元,以上款項共計4254320元。此款項用于抵扣靜遠公司承包安富公司的工程款:宜興香檳街夏朵酒店、A1、A2裝修工程款159500元,無錫售樓處裝修工程款502795元,正翔廣場內裝飾工程款3592025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所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于2016年8月設定了最高額抵押。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不具備交付條件。
以上事實,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驗收單、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工程結算審定單、吳江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說明、收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江安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簽訂的8份《吳江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吳江安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25432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425432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7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9790元,由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元14373元;由被告吳江安富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2541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法院。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并將繳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陸菊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萬珍
判決日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