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據本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滬0115民初87269號,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一、要求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萬元;二、要求支付延遲履行的加倍利息;三、要求被執行人支付一審訴訟費26328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于2019年11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和報告財產,故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將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15執24002號
判決日期:2020-04-27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經查未見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車輛、證券資金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也未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2019)滬0115民初87269號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仍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義務;若申請執行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上海都錦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高忠
審判員傅國華
審判員姚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朱瑋
判決日期
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