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靜遠公司)與被告無錫長城裝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宜興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以下簡稱質監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同年3月2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靜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旭輝、被告長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沉、被告質監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勇亞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46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無錫長城裝璜有限公司、宜興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2民初146號
判決日期:2020-04-13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靜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長城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548817.77元,并承擔1153710.85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4395106.92元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質監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二、判令靜遠公司對所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本案訴訟費用由長城公司、質監所承擔。審理中靜遠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長城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836108.68元,并承擔1153710.85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4395106.92元自2017年10月29日起、1287290.91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質監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長城公司中標了質監所發包的國家環保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綜合實驗樓(西)、物理實驗樓、力學實驗樓裝修工程。后長城公司、質監所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采用固定單價,金額為11709548.1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預付中標價10%,期間支付進度款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按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支付至中標價的60%,通過綜合驗收并結算審計結束后,支付至審定價的95%,余款至質保期滿后14天內付清。靜遠公司與長城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由長城公司將前述工程整體轉包給靜遠公司施工,雙方約定工程的所有材料、人工及稅費均由靜遠公司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雙方需對賬長城公司墊資及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扣除長城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和代繳的稅金,如有結余,在對賬后三日內全部付給靜遠公司,反之如有不足,靜遠公司在對賬后三日內補足長城公司;工程尾款在建設單位工程審計結算并支付完成后三日內,長城公司在扣除管理費及代繳稅金后一次性付給靜遠公司,但工程決算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長城公司應確保靜遠公司在此期限內收到尾款,如確因建設單位在該期限內未能完成審計決算或未如期支付工程款,長城公司應按工程暫定總造價在期滿三日內先行支付給靜遠公司,代繳稅金待建設單位對工程完成最終審計結算后,由長城公司與靜遠公司結算,如果建設單位對工程的最終審計結算工程款,扣除所有管理費、稅金及前期支付給靜遠公司的工程款后,尚有結余,長城公司應在結算完成后三日內將余款支付給靜遠公司,如果所有管理費、稅金及前期支付給靜遠公司的工程款,超出了建設單位對工程的最終審計結算工程款,靜遠公司應在結算完成后三日內將不足部分款項補足長城公司;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建設單位退回長城公司賬戶后三日內,由長城公司一次性付給乙方。協議簽訂后,靜遠公司積極籌措資金實施工程建設。2016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之后在靜遠公司不斷催促下,靜遠公司與長城公司在2017年1月27日簽署對賬單,確認長城公司收到靜遠公司墊付材料款950000元,收取建設單位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6963154.80元,代靜遠公司支付材料采購款以及代繳稅金6759443.95元,結余1153710.85元,長城公司應按約于對賬單簽字確認后三日內支付給靜遠公司,長城公司應盡快完成審計結算,在收到工程尾款三日內,扣除管理費及代繳稅費后一次性付給靜遠公司,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建設單位未能完成審計決算或未如期支付工程尾款,由長城公司在期滿三日內扣除管理費后先行支付給靜遠公司(經計算確定該工程款余額為4395106.92元),長城公司承諾在2017年10月28日前先行支付乙方,如果長城公司逾期支付以上款項,按銀行同期利息計息。此后,雖經靜遠公司多次催要,長城公司未能向靜遠公司支付分文工程款,總是以資金困難為由推諉搪塞。
綜上,長城公司的逾期付款行為已構成重大違約,給靜遠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質監所作為工程發包人,理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長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靜遠公司亦有權對施工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長城公司辯稱,訴狀上的事實是對的,對金額沒有異議,同意支付,利息能否不計算。
被告質監所辯稱,一、質監所通過政府招標方式將裝潢工程承包給長城公司施工,長城公司在未經質監所同意的情況下將裝潢工程全部轉包給靜遠公司,質監所對此并不知情。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轉包合同屬無效合同。二、根據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因違法分包、轉包等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故靜遠公司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即使靜遠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所涉裝潢工程于2016年10月11日竣工,靜遠公司起訴時已經超過六個月。四、本案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本工程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由政府國庫集中支付。根據合同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中標價的60%,通過綜合驗收并結算審計結束后支付至審定價的80%,余款至質保期滿后14日內付清。到期工程款為7025728.90元,質監所已支付長城公司6963154.80元,到期工程款已基本付清。因工程尚未通過綜合驗收,故工程余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五、本案所涉工程款于2018年9月14日被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凍結長城公司債權500萬元。綜上,請法院駁回靜遠公司對質監所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13日,長城公司中標了質監所發包的國家環保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綜合實驗樓(西)、物理實驗樓、力學實驗樓裝修工程。同年5月11日,長城公司與質監所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采用固定單價,金額為11709548.1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預付中標價的10%,期間支付進度款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按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支付至中標價的60%,通過綜合驗收并結算審計結束后,支付至審定價的95%,余款至質保期滿后14天內付清。保修期約定為兩年。
2015年4月14日,靜遠公司與長城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由長城公司將前述工程整體轉包給靜遠公司施工,工程總造價為11709548.16元。雙方約定工程的所有材料、人工及稅費均由靜遠公司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雙方需對賬長城公司墊資及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扣除長城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和代繳的稅金,如有結余,在對賬后三日內全部付給靜遠公司,反之如有不足,靜遠公司在對賬后三日內補足長城公司;工程尾款在建設單位工程審計結算并支付完成后三日內,長城公司在扣除管理費及代繳稅金后一次性付給靜遠公司,但工程決算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長城公司應確保靜遠公司在此期限內收到尾款,如確因建設單位在該期限內未能完成審計決算或未如期支付工程款,長城公司應按工程暫定總造價在期滿三日內先行支付給靜遠公司,代繳稅金待建設單位對工程完成最終審計結算后,由長城公司與靜遠公司結算,如果建設單位對工程的最終審計結算工程款,扣除所有管理費、稅金及前期支付給靜遠公司的工程款后,尚有結余,長城公司應在結算完成后三日內將余款支付給靜遠公司,如果所有管理費、稅金及前期支付給靜遠公司的工程款,超出了建設單位對工程的最終審計結算工程款,靜遠公司應在結算完成后三日內將不足部分款項補足長城公司;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建設單位退回長城公司賬戶后三日內,由長城公司一次性付給靜遠公司。協議簽訂后,靜遠公司實施工程建設。2016年10月26日,涉案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2017年1月27日,靜遠公司與長城公司簽署對賬單,確認長城公司收到靜遠公司墊付材料款950000元,收取建設單位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6963154.80元,代靜遠公司支付材料采購款以及代繳稅金6759443.95元,結余1153710.85元,長城公司應按約于對賬單簽字確認后三日內支付給靜遠公司,長城公司應盡快完成審計結算,在收到工程尾款三日內,扣除管理費及代繳稅費后一次性付給靜遠公司,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建設單位未能完成審計決算或未如期支付工程尾款,由長城公司在期滿三日內扣除管理費后先行支付給靜遠公司,余款4395106.92元,長城公司承諾在2017年10月28日前先行支付靜遠公司,如果長城公司逾期支付以上款項,按銀行同期利息計息。此后,長城公司未能向靜遠公司支付分文工程款。
2019年1月15日,涉案工程經結算審定,價款為13315843.67元。涉案工程質監所已實際在使用,但因外部電源線路原因,未通過消防驗收,至今未通過綜合驗收
判決結果
一、長城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靜遠公司工程款6836108.68元,并應承擔其中1153710.85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4395106.92元自2017年10月29日起、1287290.91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實際支付時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質監所應對長城公司結欠靜遠公司的工程款在6352688.87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29359元,由長城公司負擔。該款已由靜遠公司預交,靜遠公司同意由長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長城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靜遠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趙暉
判決日期
2020-04-13